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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5條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了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有以下幾種情況除外: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目的在於使得利人返還其所受領的沒有合法根據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填補受損人所遭受的損失。所得利益中的利益可以是形態多樣的,包括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我國大陸一般認為不當得利法上的利益僅及於財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