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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怎麼稱呼法官

在法庭上,法官的稱呼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審判長:這是合議庭審理具體案件時負責該案法官的臨時稱謂,一般是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可以是院長、庭長或審判員等各種職務。

審判員:這是法官的正式稱謂,可以用於稱呼所有級別的法官。

人民陪審員:在由三名法官或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也可以被稱爲“人民陪審員”。

合議庭:當提到整個合議庭時,可以統稱爲“合議庭”。

需要注意的是,稱呼法官時應當避免使用“法官大人”、“法官同志”、“法官閣下”、“法官先生”、“法官女士”等不恰當的稱呼。在簡易程序開庭,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庭審的情況下,應當稱法官或審判員,一箇法官開庭不能稱其爲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