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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特徵

法律秩序的特徵主要包括實在性、強制性、普遍性和自治性。以下是詳細介紹:

實在性。法律秩序是客觀存在的,具有確定性和客觀性,擺脫了主觀任意性,為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礎。

強制性。法律秩序是由法律所確立和維護的,具有確定性和必然性,不是依賴於人的內心,而是具有特殊強制力。

普遍性。法律秩序在立法、判決上表現出一致性,具有普遍適用性。

自治性。法律秩序體現在法律實體的內容、機構、方法和法律職業的自治性。

此外,法律秩序是人類自覺建立的,以一系列法律規則和原則及其法律制度為前提,強調的是有序的社會狀態,不僅指法的規則、原則和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