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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優待條款

清室優待條件最初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王公世爵待遇:保持原有地位不變。

皇族權利:皇族享有與中華民國國民同等的公權和私權。

財產保護:保護皇族的私有財產。

免服兵役:皇族免除服兵役的義務。

滿各族待遇:這些民族與漢人享有同等權利,保護其原有私有財產,王公世爵保持不變,對生活困難者提供幫助,優先解決八旗生計問題,取消以前的職業和居住限制,允許自由信仰原有宗教。

後來,經過修正的《清室優待條件》規定:

皇帝尊號廢除:大清宣統皇帝廢除皇帝尊號,與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權利。

經濟補助:民國政府每年補助清室家用五十萬元,並特支出二百萬元用於開辦北京平民工廠,優先收容旗籍貧民。

居住自由:清室應移出宮禁後,可自由選擇住居,但民國政府仍負有保護責任。

宗廟陵寢保護:清室的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國酌設衛兵保護。

財產和公產處理:清室私有財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負責特別保護;清室的一切公產歸民國政府所有。

這些條件體現了清朝末代皇帝及皇族在共和制實施後的特殊地位和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