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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清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成立專門領導機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計劃和審批,分管負責人進行具體落實。領導小組下設契約法規組、追討清欠組和風險控制組,負責具體工作。

契約法規組。負責契約簽訂過程中的法律法規把關,以及進行司法訴訟方面的其他事項。

追討清欠組。負責相關款項的追討清欠和現場調查評估,以及處理追討清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部門事項。

風險控制組。負責契約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事項進行分析評估,並制定契約項目每個過程的清欠應急預案。

嚴格執行相關條例。加強源頭治理,健全防範和化解拖欠問題的長效機制。通過法治化、市場化手段預防和化解拖欠問題,對嚴重失信的拖欠主體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加強督導檢查和約束懲戒。抓好問題核查和督辦,對拖欠問題突出的地方開展督導,將清欠工作納入國務院大督查的範圍,以及營商環境評價、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價,把清欠問題作為考核項。

加強培訓指導和服務。幫助中小企業規範契約管理、規避風險,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提供指導,讓其更準確地理解執行條例。

具體清收措施。如成立專門清收小組,針對不良貸款現狀,組織信貸人員進行全面清收;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進行分類梳理,逐筆清收;採取靈活策略,如通過對擔保人施加壓力,力促以物抵債或變賣有效資產償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