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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卸

溢卸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在一個港口將本應在其他港口卸下的同種類貨物超量卸下的情況。這種情況通常涉及同一託運人託運的散裝貨物。如果溢卸的貨物收貨人相同且同意在溢卸港接受貨物,則承運人可以將溢卸部分交給這些收貨人。否則,承運人應將溢卸部分交給有權提取該批貨物的人,並承擔因溢卸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風險和責任。

對於進口溢卸貨物的處理,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收發貨人應在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或者按照基本報關程式辦理申報進口。如果需要,海關可以批準延期三個月辦理相關手續。如果超過期限未辦理,海關將依法處理。

此外,如果貨物是誤卸或溢卸進境的,經海關審定後,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貨物收發貨人應在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退運或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如果逾期未報,將按超期貨物處理。對於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

在短卸的情況下,即進口時卸下的貨物少於載貨清單、提單、運單中所列的貨物數量,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理貨報告、商務簽證或商檢證書。經海關核查屬實後,可以對貨物短卸部分相應減繳稅款或將已繳稅款退還。如果沒有減繳稅款或沒有退稅,可以按無代價抵償貨物補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