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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訴訟程式公正的保證:證人出庭作證是訴訟程式公正的重要保證,它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質證的有效法定場所和條件。質證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依法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證人出庭使得法官能夠聽取雙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質詢,從而對證人證言形成全面的看法,並作出科學、正確的判斷。

提高審判質量和司法公正:證人出庭作證有助於提高審判質量和實現司法公正。它促進了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積極參與,有利於審判人員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為正確適用法律打下基礎。同時,證人出庭作證增強了案件審理的透明度,通過監督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偽證,有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直接言詞原則的貫徹,這是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要求法官在法庭上親自聽取被告人、證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以口頭方式向法庭提出,調查須以控辯雙方口頭辯論、質證的方式進行。

必要證人的出庭:在某些情況下,證人證言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影響,或者對方當事人或其律師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時,這些證人被稱為必要證人。必要證人的出庭是確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程式的重要條件。如果證人不出庭,而由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證人證言,這樣的程式被認為是不公正的。

綜上所述,證人出庭作證對於確保訴訟程式的公正性、提高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以及貫徹直接言詞原則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