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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先於債權

物權確實優先於債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物權與債權的定義: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

債權:是指因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物權優先的原因:

法律保護:《民法典》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排他性:物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效力,可以直接對物進行支配。相比之下,債權是相對權,其行使受到限制,需要對方的配合。

具體例子:

用益物權與債權並存:當用益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時,用益物權優先於債權。

擔保物權與債權並存:若債務人財產上有擔保物權,當債權未清償時,擔保物權持有人可以申請拍賣擔保物,實現擔保物權,拍賣所得優先於一般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綜上所述,物權因其直接對物的支配性和法律的平等保護而優先於債權。這一點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中有所體現,確保了物權在實現過程中的優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