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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稱謂是什麼

監護人稱謂通常指的是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也就是符合《民法典》第16~19條規定內容的人。

在大多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由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來擔任,不過需要經過當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