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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

目的犯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類型,其特點在於犯罪的構成需要行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這些目的可以分為兩類:

對行為的目的。即為了實施某種特定行為而追求的犯罪目的。

對結果的目的。即為了追求發生某種特定的危害結果而實施的犯罪。

目的犯的處罰並不要求行為人實際實施了其所追求的行為或實際上發生了其所追求的危害結果,而是處罰其具有特別目的的危險性。目的犯的概念在德日刑法學中作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被廣泛接受。

目的犯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包括直接目的犯和間接目的犯。直接目的犯如詐欺罪,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直接目的;間接目的犯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其中直接目的是傳播淫穢物品,間接目的是牟利。直接目的揭示該罪名保護的法益,直接目的的實現意味著法益被侵害,所以是既遂的要求。間接目的往往是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要素,並不直接揭示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所以是否實現間接目的不是既遂的條件。

在立法層面,現有的目的犯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應當對此加以完善,對非法定目的犯有立法正名之必要。目的犯在我國刑法中占據比較重要的位置,但由於對目的犯的概念、目的的本質、罪數形態等方面缺乏系統的理論研究,導致司法實踐中實際操作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