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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的職責是什麼

知府的職責主要包括:

宣佈和執行朝廷的政令。作爲地方行政司法的一把手,知府負責傳達和執行國家的法令和政策。

治理百姓。知府負責教化所屬百姓,處理民事、刑事、商事等事務。

審理案件和判決。知府負責受理和審判各種案件,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定。

徵收賦稅。知府負責監督和考覈屬下官吏,處理各種上訪和彈劾,以及收稅。

應對災害和緊急情況。知府在遇到自然災害時,負責組織人力、物力對受災情況進行核勘,並制定應對措施。

維護地方社會治安。知府負責維護地方法治,審理案件,判決結果,並確保社會穩定。

推薦和考覈官員。知府負責爲各州縣推薦官員,並對其進行正式考覈。

接待和協調上級官員和朝廷使者。知府負責接待和招待上級官員和朝廷使者,彙報和反饋各種情況,並參與和協調各種會議和活動。

綜上所述,知府在封建王朝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既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理人,也是地方社會和經濟的治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