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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承包如何界定

科室承包是指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並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爲。具體來說,科室承包主要有兩種模式:

醫療機構將本機構的科室交給非本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這些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將本機構的部分房屋交給非本機構人員,同意其在本醫療機構內設立相應科室,或者同意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在本醫療機構院外設立相應醫療科室,自主營業,並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這種模式本質上應歸屬於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爲。

需要注意的是,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終處於醫院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下,全面納入醫院的統一管理。合作方不參與醫院的利潤分配,而是每個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者服務費用。此外,如果以其他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且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則不應視爲出租承包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