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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行政

秩序行政」也被稱為規制行政,主要目的是為了創造良好的公共秩序。其不僅包括警察行政,還涵蓋稅務行政以及其他直接和間接的指導、規劃、管制行政等。由於秩序行政的目標是建立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因此其往往採用限制性的手段,具有較為強烈的命令、禁止和強制性質。

公共安全是秩序行政的核心目的,同時也是其實現手段。秩序行政的範圍和許可權由公共安全的需求決定,例如,在面對直接威脅公共安全的情形時,警察機關需要採取行動進行干預。此外,判斷秩序行政所需許可權範圍的兩個標準是不可遲延性和強制力。在實際操作中,所謂的「危害」通常指的是具體的危害情況,即如果不加以阻止可能會導致損害發生的狀態。警察權力在秩序行政中起著關鍵作用,因為其可以用來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總的來說,秩序行政是公共安全的保障,同時也是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