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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原因

移送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幾點:

立案庭把關不嚴:立案審查不細緻,未對被告住所地進行細緻審查,或未審查是否有約定管轄,導致不屬於本院受理的案件被立案。

法院為收取高額訴訟費用:跨級別管轄收案,違規受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或對訴訟標的較大的案件受理,即使明知不屬本院管轄。

原告故意誤寫被告地址:原告故意將被告地址寫在我們轄區內,以便在本院審理,或依賴法院查找被告真實地址,被告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承辦法官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案件承辦人認為案件棘手,試圖將案件推出去,通過誘導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提供虛假地址證明等方式移送案件。

特殊情況或爭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審判人員迴避等)不能行使管轄權,或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以上原因可能導致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