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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限性

立法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的保守性和滯後性。法律傾向於過去,保守性強,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產生矛盾和衝突,導致「時滯」問題。

法律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法律規範通常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這可能導致法律在面對具體個案時變得僵硬和不適應,從而成為非正義的規則。

法律無法涵蓋所有社會現象。法律無法預見和涵蓋所有可能發生或存在的社會現象,因此在法律中可能存在遺漏。

法律語言的局限性和自由裁量空間。法律語言的不精確性和自由裁量的存在,使得法律適用過程中標準難以統一。

法律作用的發揮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人的能力、素養、理念,以及社會的其他因素,如經濟、政治、文化、道德和傳統等。

法律執行帶來的成本問題。法律的實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這可能導致司法行政資源的投入問題。

為了減少和克服這些局限性,可以採取適當的措施,如加強法律解釋判例補充法律程式的科學設計、提高執法隊伍素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