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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行為人有何處罰?

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行為人的處罰如下:

一、對於未按照規定執行患者安全保障措施的,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對於存在侵權行為或者疏於管理,造成患者人身傷害、死亡或者精神損害的,將依照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三、對於出具虛假疾病、病情、預後、醫療措施等檔案或者出具虛假發病原因、病情、預後等檔案並隱瞞、篡改病歷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於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質審查或者審查不實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需了解詳細處罰情況,請參考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