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自願原則。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一夫一妻制。實行一夫一妻制度,即任何人都只能有一箇配偶。
健康狀況。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並提交相關證件和材料。
婚後關係。登記結婚後,男女雙方可以成爲對方家庭的成員。
以上規定均依據《民法典》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