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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兩

"缺斤少兩"是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行為,這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