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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特別是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的情況,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仍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處罰。

此外,對於在逃人員,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也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情節較輕,可以依法免除處罰。在逃人員的親友如果積極規勸其投案,或者陪同投案,或者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綜上所述,肇事逃逸後自首的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