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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

自耕農中國封建社會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主要指的是以小塊土地私有制為基礎,以單個家庭為經濟單位,從事耕織相結合的個體農業勞動的農戶。以下是關於自耕農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特點:

自耕農擁有自己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依靠自己和家庭成員進行農業經營。

他們通常不剝削別人,或者對別人有輕微剝削,或者受別人輕微剝削。

自耕農的生產通常帶有較大程度的自給自足性質,儘管在某些商業性農業區除外。

歷史與發展:

自耕農的概念早在商周時期就已出現,春秋戰國期間隨著鐵犁、牛耕的發展而獲得大量發展。

秦代以後,歷代王朝為了鞏固統治地位,保證國家賦稅及徭役徵收,不斷調整土地占有關係。

在農村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運動後,農民失去了私有土地,土地變成集體所有,中國長期不存在自耕農。

80年代初的包產到戶改革後,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以後,雖然農民擁有的是土地的經營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中國的農民不能稱為自耕農了。

社會地位與經濟影響:

自耕農是封建社會賦稅、徭役的主要承擔者,經濟地位極不穩固,兩極分化極為顯著。

他們通常被視為農村社區的重要成員,因為他們是當地農業生產和農產品供應的主要來源。

綜上所述,自耕農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的一個重要經濟和社會群體,他們的存在和發展反映了中國古代農業社會的特點和農民的生活狀態。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土地制度的變革,自耕農的概念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