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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後,可以連選連任。如果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此外,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但存在上述情況的,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務。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