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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期限

行政案件的辦案期限及相關規定如下:

普通行政處罰案件的期限為九十日,特殊情況下,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年,違法行為在此期間內未被發現,將不再予以追究。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以上期限均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