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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的特徵

西方法律的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權力分立與制衡。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由不同的機構或部門行使,以防止權力的集中和濫用。

保護個人權利。法律強調保護個人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

司法實踐的特徵。司法實踐中強調程式公正和無罪推定,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陪審團制度。在司法過程中,陪審團從民眾中產生,參與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使民眾能夠直接參與法律事務。

法律職業的獨立性。存在一支專門受法律訓練的法律職業群體,他們在獨立機構中接受專門培訓,有專門化的法學教育。

法律的穩定性和公開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遵循一定的程式,確保法律的穩定性和公開性。

形式法治與法律自治。強調依法統治,法律與道德和宗教相分離,保持形式化的特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和不平等。

這些特徵共同構成了西方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體現了其對法治、個人權利和程式公正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