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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什麼權力

警察的權力主要包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犯罪、預防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以及公共財產。具體權力如下:

盤問和檢查。警察有權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和檢查。

傳喚和強制傳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人,警察可以口頭傳喚,並在必要時進行強制傳喚。

檢查、搜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和搜查。

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以及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等。

警衛特定人員。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

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

使用武器和手段。在必要時,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和手段來執行任務。

此外,警察還負責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以及對外國人員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相關事務進行管理。警察的權力範圍廣泛,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