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走私油判刑

走私油的判刑情況根據走私的金額和情節輕重有所不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稅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對於不構成走私共犯的收購人,直接向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走私罪論處。向非直接走私人購買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據其主觀故意,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