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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走私罪的刑罰根據走私的貨物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而定。一般而言,走私普通貨物的罪行,根據偷逃應繳稅額的不同,刑罰也有所不同:

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走私特殊貨物,如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等,刑罰更為嚴重: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此外,走私罪的判決還會考慮具體情節,如犯罪的具體對象、犯罪的數量、犯罪的動機、是否如實供述和悔罪態度等。積極配合調查機關、提供重要證據、承擔較大比例的經濟賠償等情形,都有助於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