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超過勤務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如果單位想讓你加班,平時加班費用是平時工資的1.5倍,周六、周天加班費用是平時工資的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用是平時的3倍。如果單位不合法支付你們加班費,你們可以解除勞動契約,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N(N的確定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經濟補償金)。

同時,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你方有權要求公司給予你們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