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的規定,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根據持卡人的年齡不同而有所不同: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請注意,身份證有效期是從簽發之日起計算的。此外,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的規定,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根據持卡人的年齡不同而有所不同: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請注意,身份證有效期是從簽發之日起計算的。此外,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