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換證期限規定如下:
16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
26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20年。
46周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一般建議過期前90天內更換,身份證有最長三個月的制證周期,建議到期前三個月辦理,以免耽誤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