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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勢監定

車禍傷勢鑑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價和確定的過程,這一過程基於客觀檢驗,傷殘等級從一級到十級,各有不同的標準。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和決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鑑定的申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由當事人選擇授權的鑑定機構進行。

委託鑑定。根據被鑑定問題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通常由公安機關的鑑定人員或機構進行;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可以由社會上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傷殘鑑定的時限。公安機關應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在20日內完成鑑定,特殊情況可延長10日。

傷情標準。一級傷殘的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導致的植物狀態、極度智力缺損、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等;頭面部損傷導致的雙側眼球缺失、一側眼球缺失伴嚴重眼部畸形和盲目等;胸部損傷導致的肺葉切除或胸廓嚴重畸形等。

此外,進行傷殘鑑定時,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曆本、疾病診斷證明書、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光片、CT及診斷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傷殘鑑定委託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