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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共同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追加共同被告的條件和程式如下:

必要共同訴訟。追加的被告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即那些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且遺漏了他們將導致訴訟不完整或不公正的當事人。這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情況。

原告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權利,因此在追加共同被告時,通常需要原告的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可以申請將潛在的新被告列為第三人,而不是直接作為共同被告。

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將對追加被告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認為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將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如果不符合條件,法院將駁回申請。

缺席判決和拘傳。如果被追加的被告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可以對其缺席判決。在特定情況下,如符合拘傳條件,法院可以通過拘傳強制其參加訴訟。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