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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原因

逮捕原因通常基於以下三點: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意味著存在足夠的證據表明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並且這些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據需要經過查證屬實。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表明犯罪的性質嚴重,可能會受到較重的刑罰。

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即採取其他措施如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造成社會危害,例如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毀滅或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企圖自殺或逃跑等。

逮捕是一種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只有在確保上述條件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