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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逮捕期限的具體規定如下:

1.一般情況下,逮捕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對於案情複雜或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對於特殊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逮捕期限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兩個月。

3.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若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4.在偵查階段,逮捕期限最長為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期限最長為5個半月;審判階段,逮捕期限最長為12個月零10天。

這些規定確保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時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