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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民

部落民日本歷史上的一個特殊群體,主要指在德川幕府時期被視為賤民的階層。他們從事被認為是「下賤」的工作,如屠宰業、皮革業、乞丐遊民等,被排斥在士農工商四民等級之外。這些階層的人被稱為「穢多」和「非人」,其中「非人」包括前罪犯、乞丐、妓女、清道夫雜技演員等。他們被迫居住在對外隔絕的村莊或貧民區,形成了固有的村落,因此被稱為「部落民」。

在1871年,明治政府頒布法令宣布廢除對部落民的歧視性稱呼,如「穢多」和「非人」,並宣布他們的身份、職業與平民相同,但實際生活中的歧視和不平等待遇並未得到根本改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新憲法規定不得因人種、性別、身份、門第等不同而受歧視,儘管如此,部落民在生活、就業、教育等方面與一般人之間仍有很大差距。

部落民的人數根據不同的來源有不同的數字,據1999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居住在日本的部落民大約有200萬人左右。儘管日本政府和社會採取了一些措施來改善部落民的狀況,但歧視和不平等待遇仍然存在。因此,部落民的解放運動重新興起,成立了如部落解放同盟等組織,發動了要求政府制定部落解放政策的民眾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