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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開錯藥

如果在醫療過程中發現醫生開錯了藥,首先應該及時與醫生溝通,說明情況,並在規定時間內調整用藥。如果藥物劑型、劑量或類型不適合患者的病情,應及時更換藥物。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患者可以先嘗試與醫院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合意,可以簽訂相關協定,醫院應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導致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來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還指出,如果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協商不成,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建議保存好處方,並攜帶複印件與醫院溝通。如果醫院態度惡劣,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可以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