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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和性契約

附和性契約,也稱為格式契約標準契約定式契約,是一種由一方預先擬定契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的契約。

在附和性契約中,一方制定所有條款,而另一方不能就這些條款內容進行協商,只能選擇全部接受或拒絕。這種契約通常用於商業保險電話服務銀行服務等領域。

附和性契約的法律特徵包括格式契約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規定了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契約的全部條款;制式契約的條款是由單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契約條款的定型化導致對方不能就契約條款進行協商;格式契約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尤其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契約;格式契約(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契約)條款的制定方通常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