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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措施

限制出境措施是一種強制措施,主要用於在特定情況下限制或禁止個人離開國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中國公民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當個人有未執行的民事案件時,可以在案件執結之前,禁止該個人離境。

人民法院可以發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得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護照,說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扣留身份證或護照,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證件,或宣布證件作廢。

對未持有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個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批準其出國(境)申請。

如果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還有一些情況禁止中國公民出境,如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拒絕或逃避邊防檢查、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被其他國家或地區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遣返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等。限制出境措施通常在緊急情況下或有必要保護申請執行人利益時採取。限制對象可能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對債務履行有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執行法院通常將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為3或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