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可以分爲以下幾種類型:
營利犯:指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爲。例如,賭博罪中的常習賭博行爲。
常業犯:指無正當職業,以犯罪所得作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反覆實施同種類的犯罪行爲。例如,賭博罪中的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指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爲。
職業犯:指作爲構成要件要素的,不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爲爲業的犯罪。例如,非醫師的違反禁止醫業,構成未經准許醫業罪。
營業犯:指爲了營利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爲爲業的犯罪。例如,販賣淫穢書刊罪。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論行爲人實施多少次行爲,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集合犯的類型在刑法理論中有不同的分類方法,但通常包括上述五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