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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保償金

離職補償金是為了補償員工因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而遭受的損失。計算離職補償金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關鍵因素:

通用經濟補償金公式:

S: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則補償金按照3倍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且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N: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補償。對於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公式(N+1):

在有非錯解除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契約,除了支付S×N的補償外,還需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即S(上)×1。

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式(2N):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應當依照通用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獲得離職補償金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契約到期且用人單位不續約或降低條件續簽。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契約結束。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如拖欠工資、暴力強迫勞動等。

契約未到期但用人單位提出解約。

請注意,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契約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