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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的意思表示有哪些

默示的意思表示主要有兩種類型:

作爲的默示:這是一種積極的意識表示方式,其主張權利或接受義務的意思表示明確,可以直接根據其行爲確定其意思。例如,在合同中,一方通過其行爲表明接受合同條款,而不必明確表示同意。

不作爲的默示:也稱爲沉默,是指當事人不用口頭和書面形式而是通過實施某種消極行爲進行意思表示。例如,在合同中,一方在接到對方的要約後,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而是保持沉默,這可能被視爲默認接受要約。

默示與明示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法律規定某項意思表示必須用明示表示。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不作爲的默示纔可以視爲意思表示。例如,在《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中,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爲同意;在《合同法》第171條中,試用買賣中試用期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爲購買;在《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中,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