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未滿16周歲時,可以申請領取有效期為五年的居民身份證,之後則需每五年更換一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與年齡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因此,16歲之前兒童需要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之後則應定期更新以保持證件的有效性。
兒童在未滿16周歲時,可以申請領取有效期為五年的居民身份證,之後則需每五年更換一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與年齡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公民,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因此,16歲之前兒童需要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之後則應定期更新以保持證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