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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怎麼算

執行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無執行金額或價額的情況:每件案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價額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執行金額或價額超過1萬元至50萬元:按照1.5%交納。

執行金額或價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按照1%交納。

執行金額或價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按照0.5%交納。

執行金額或價額超過1000萬元:按照0.1%交納。

此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決定)的,申請人應當預交申請執行費十元至五十元。執行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申請執行費按千分之一預交。執行完畢,申請執行費用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一併由被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