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失業救濟金怎麼領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過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作出審覈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通知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書面答覆並通知本人。

失業人員接到通知後,憑本人身份證明和《就業失業證》按月可隨時到受理其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的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憑單證到指定銀行支取。

此外,失業人員有特殊情況時,可以委託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例如,患病住院期間、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患精神病院外治療期間、女性生育後三個月內等。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人員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