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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什麼權力

檢察官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並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的法律保護。

有權提出申訴或控告。

此外,檢察官還負責法律監督工作,包括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以及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監督。檢察官在履行職責時,應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同時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