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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監定程式

精神鑑定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委託與受理。首先由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鑑定,或者由相關人員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由司法機關決定並委託。委託鑑定時,需有《委託鑑定書》,並提供相關材料,如被鑑定人及其家庭情況、案件的有關材料等。

鑑定準備。鑑定機構在收到委託後,應明確鑑定的目的和要求,審閱案情和病情等有關材料,擬定鑑定方案。

檢查與鑑定實施。被鑑定人應按照預約的鑑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由鑑定人員進行軀體的、神經系統的和精神狀態的各項檢查,必要時還應做心理測驗、腦電圖、腦CT掃描及其他特殊檢查。

鑑定結論的形成。鑑定結束後,鑑定機構應製作《鑑定書》或《司法鑑定意見書》,包括委託鑑定機關的名稱、鑑定意見號、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資料摘要、鑑定過程、分析說明、鑑定意見等內容。

送達與反饋。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鑑定專用章後生效,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此外,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鑑定費用一般在4000元至10000元之間不等,鑑定結論出具的時間大概為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