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在《刑法》中的規定主要如下:
基本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將從重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加重情節: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特殊情況: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特定情形的,應予立案。
以上規定涵蓋了非法拘禁罪的基本處罰、加重處罰情節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