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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九不理

一告九不理 是一種法律行業術語,具體指的是以下九種情況法院不予受理:

管轄不合不受理:法院認為案件管轄不合法,則不受理。

當事人不適格不受理:原告或被告的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受理。

未經合法代理不受理:原告沒有合法代理人,法院不受理。

書狀不合程式不受理:起訴書或其他法律檔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法院不受理。

不交訟費不受理: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法院不受理。

一事不再理:同一案件已經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再次起訴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原告未提起訴訟,法院不受理。

已成立和解者不理:案件已經通過和解解決,法院不再受理。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第三審不受理:抗訴理由不是違反法律,第三審法院不受理。

這些規定在國民黨的民事訴訟法中有所體現,旨在確保法院審理的案件在程式上合法,以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然而,這種做法也存在剝奪無錢無勢勞苦大眾訴訟權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