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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尺法律

三尺法律,古代對法律的稱呼,最早出自司馬遷的《史記》。在紙張發明和普及之前,竹簡是記錄法律的主要載體。由於官方法律政令被記錄在三尺長的竹簡上,因此法律得到了「三尺法」的代稱。這裡的「三尺」實際上是指竹簡的長度,而並非法律有具體的長度。南朝著名史學家裴駰解釋說,由於當時使用三尺長的竹簡來記錄法律,因而法律得此代稱。宋代學者王應麟在他的考據筆記《困學紀聞》中,對竹簡長度做了更加精細的考證,他說書寫法律的竹簡實際上長二尺四寸,人們取其大概數,說成是三尺。因此,古人又以「三尺」或「三尺法」來代稱法律,並一直沿用下去。

「目無三尺」這個成語,不是形容一個人目光狹隘,而是說不把法律放在眼裡,違法亂紀,胡作非為。遵守法律是將法律的要求轉化為自己的行為,使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這是實現立法目的、捍衛法律權威和尊嚴的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