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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例如沒有明確的被告,不是適格的原告等,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該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例如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不屬於本行政區職權管轄、地域管轄的案件。

已經或者正在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信訪等途徑解決的案件。

已經或者正在由其他國家機關受理或者辦理的案件。

捏造事實、歪曲事實、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訴求內容不清的案件。

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債務、婚姻、侵權等民事糾紛的案件。

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當事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議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並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