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不按照離婚協定、調解書或判決書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申請後,會採取一系列措施來執行判決,包括但不限於: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金融資產,以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例如,可以要求被執行人的單位協助執行,按月扣除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此外,還可以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